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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 Sacrifice
选自:《圣经神学辞汇》 作者:黎加生
  • 这篇文章有关《旧约》的部分,目的不是要概论犹太人献祭制度的历史,乃是要描写在主前几个世纪中那完全发达的献祭情形。当然,我们也要偶而论到献祭制度的历史,因为这样就可以帮助读者看见这题目的立体方面,而不仅看见它的平面。研究《旧约》献祭制度的最好方法,莫过于根据一本好的注释来读《利未记》。这篇文章的材料,可以归入下面五个分题中去:

    (一)献祭的种类。

    (二)献祭的地方(圣殿,圣坛等等)。

    (三)献祭的执事(祭司)。

    (四)献祭的节期。

    (五)新约在献祭上的成就。
    一、献祭的种类

    译作“祭”字的希伯来名词zebah,按照它的字意,是“宰杀”的意思,因为在早期的旧约时代,凡是宰杀家畜(只有家畜才可以作为献祭之用)的,都是为了献祭之用。

    (一)献祭的动机。原始时代的人献祭的动机,是很复杂的。有三个动机是很容易辨别出来的,不过在某种献祭中,究竟哪一个是献祭者的最大动机,是我们所不容易断定的。(献祭可以分作公祭,即代表全体社会的献祭,和私祭。)这三个动机是:①以所献之祭作为呈献上帝的礼物,②藉献祭与上帝交往,③为上帝或崇拜之人的缘故,而藉献祭来释放生命。关于第三个动机,我们应当清楚地了解,人在献祭的目的,从来不在乎把家畜的尸体献上,乃把它的生命解放出来。他们认为这“生命”是包含于在祭坛洒泼的血里面(参创九4)。

    (二)献祭乃是①呈献上帝的礼物,②与上帝和解的方法。

    ①礼物之奉献。

    在主前后期的几个世纪里,人把一切的献祭都当作献给上帝的礼物看待,包括各种祭物之总意义的希伯来字 minhah (在创四3早期的经文中被译作“供物”,不过在以后,这字被用来特别指素祭而说的,参利二1,又参本段⑦)和 qorban (奉献)利一2),都是礼物的意思,然而 minhah 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礼物(创三十二13)或贡物(撒下八6)。 qorban(参可七11),字面的意义则是“带近前来的东西”而且在圣经中始终是指献给上帝的礼物。

    ②和解:赎罪。在《旧约》时期结束的时候,人也相信一切祭物都有赎罪的功效。这不但指赎罪祭,赎愆祭,甚至也是指燔祭而说的(利一4)。译作“赎罪”二字的动词是kipper,这字原来的意义,我们不能确实知道:它在阿拉伯文中的同义字,是遮盖,隐藏的意思,在亚兰文中却是擦去的意思。遮盖和隐藏,好像是赎罪在《旧约》中主要的意义。一切献祭中“赎罪”的含意,比较都是以后发生的,是来自以色列人因为被掳到巴比伦而对罪恶发生更深刻的感觉。虽然《旧约》中没有一处特别详述这件事,然而大致的理论好像是:上帝把献祭的礼物,当作赎罪祭来接纳(参照“赎罪”)。

    (三)燔祭。燔祭是最正常的献祭,燔祭这两个字,在希伯来文中原是一个字(‘olah)。‘olah的意思是“上升的东西”,上升到祭坛上,或从祭坛上由烟中上升。献燔祭的仪式,详记于《利未记》第一章。燔祭往往是一个公祭,而为全体社会献燔祭的时间,都列在出二十九38-42和民二十八以下中。它们包括每日早晚的正常燔祭,然而在安息日,月朔,和每年一次的各种节期中,又要加上这些节期的特别献祭。因为燔祭是人正常而频献的祭,所以被人称为tamid(“世世代代常献的燔祭”出二十九42)。人又称燔祭为kalil(“全牲的燔祭”,诗五十一19)。因为所献的牲畜完全被火焚烧,没有剩余的部分可以供人食用的。向上帝奉献礼物的思想,在燔祭中,比在任何其他祭物中,都显得更清楚;参“耶和华闻那馨香之气”创八21,又参利一9、13、17。“是献给耶和华为食物的火祭”(利三11)这句话,包括古代人相信祭物是养活神灵之实在饮食的传说。私人也可以在任何时间献燔祭,来还所许的愿(“还愿祭”),或作为报答上帝某些特殊的恩典而献的“甘心祭”(利二十二18;民十五3)。这些祭物都必须是没有残疾的雄性家畜,献祭的人必须按照他的能力,从牛群或羊群中选取。无力献牛羊的穷人,可以献雉鸠或幼鸽。

    (四)平安祭。平安祭的希伯来字是 shelem(平安祭在古代常被称为zebah,即“祭”或“宰杀”之意)。这字被译作“平安祭”,是因为它与shalom(平安)这个字有显然的关系,说明人藉着献祭而与上帝促进平安的关系。然而在有些经文中,它也可以被译作“酬谢祭”,因为所有的三种平安祭(感谢祭,还愿祭,和甘心祭,参利七11-16,二十二21),都是表明对于已经领受或希望领受之神恩的承认。

    献平安祭时所应当遵守的仪式,《利未记》第三章都有详细的说明。平安祭主要的是个人与家庭所献的祭,只有在五旬节(利二十三19)和祭司受职的时候(利九4),才有公众献平安祭的事(指在被掳之后期而言)。平安祭之不如燔祭圣洁,因为不论是雌性的或雄性的家畜,都可以拿来作为平安祭献上,况且在献祭律法所未规定的甘心祭时,甚至身体不健全的牲畜都可以被拿来献上(利二十二23)。对于牲畜之选择,则须完全看献祭之人的经济能力和性情而定。牲畜内部的脂油,都须在祭坛上烧尽,身体的某些部分,要归献祭的祭司食用,其余部分则归献祭之人和他的朋友食用。在所有的祭物中,只有平安祭最清楚地保持着古代神人相交祭的特点,因为他们认为在平安祭中,上帝与崇拜之人共享一餐饮食。

    (五)赎罪祭(希伯来文:hattath)。赎罪祭,就如它的名字所有的含意,比燔祭或平安祭对罪和罪的救赎,有更密切的关系。即使如此,它所能赎的罪,也只限于人由于无知而犯的罪。存心所犯或“任意妄为”的罪(诗十九12以下),是不能藉献祭来救赎的(民十五30以下)。《希伯来书》对这件事的重要性非常重视(来十26-31)。我们在这里应当解释说:在一个极其重视按照规矩遵守复杂之宗教仪式,而以遵守仪式的行动本身,比遵守仪式的动机更为重要的社会中,“无意中犯罪”是很容易的事。赎罪祭之设立,便是为了救赎这些以后被发现为在无意中所犯的罪。赎罪祭的仪式,详载于利四1-五13。献赎罪祭时费用的多少,和用何种仪式,全看犯罪者的阶级而定。如果犯罪的是大祭司,那么全社会的人都犯罪了,所献的赎罪祭也必须花费很多的钱财,换言之,他们必须把这阉牛献上作祭物。大祭司要把阉牛一部分的血,带到圣所里去,洒在把圣所与至圣所分开的幔子上。脂油的焚烧,同献平安祭时所用的方法是一样的,身体则被带到圣所范围以外的地方去焚烧,而不烧在祭坛上。若是为全社会,为国王,和为平民个别献赎罪祭,所花钱财的多少,和所用仪式的庄严性,也都因这三种等级的不同而依次减缩。除了为无意中所犯的罪献赎罪祭之外,大祭司在受职时(利八章),妇女因生育而使仪式的污秽时(利十二章;参路二22以下)和患大麻风的人(利十四19;参可一44),也需要献同样的祭物。《旧约》中所有的证据,都好像说明赎罪祭到被掳以后的时代,才成了主要的献祭,在被掳以前的时代,燔祭和平安祭是人通常所献的祭。

    (六)赎愆祭(希伯来文asham)。赎愆祭和赎罪祭一样,虽然在被掳之前不是不存在的,但是到被掳以后的时期,才成了重要的献祭。关于它的仪式,利五14-六7,七1-7;和民五5-8都有记载。赎愆祭同赎罪祭的分别,并不完全清楚,甚至在有些情形之下,这两种祭有相同的特点(参利五1-6,第六节把两种祭相提并论)。赎愆祭的主要目的是要赎因亏欠上帝(利五14-19),或亏欠人(利六1-7)所犯的罪。所谓亏欠上帝,乃是指因疏忽而未按时把应当交纳圣殿的供物交上而说的;所谓亏欠人,则包括抢劫人,或不按时把受托代人保管的财物归还人一类的不仁厚的行为。这些行为好像不是“出于无意”,因此,以赎愆祭来“和解”或“救赎”这些罪的规定(利六7),好像与祭物不能赎存心所犯之罪的理论不符合。从另外一方面说,我们应当注意,这里并没有提把这种罪行带到法庭上去的事;赎愆祭的动机是要叫两方不经过法庭,而以和平的方法解决他们彼此的分争。按照赎愆祭普遍的原则,犯罪的人要赔偿所扣留的财物,加上五分之一的罚金,并献上一只公绵羊为祭物。在那有关受苦仆人的经文中,“耶和华以他为赎罪祭”(赛五十三10),这里“赎罪祭”三字,在希伯来文也是asham。

    (七)素祭:奠祭:纪念祭:陈设饼。我们已经说过,素祭在希伯来文minhah中,按照字面的解释,是“礼物” 的意思。素祭在古时,包括献素菜与牲畜(创四3-5)两种祭,然而在被掳之后,它才只限于非牲畜的祭物(利二章)。这种素祭本可单独献上,然而在习惯上,献素祭的人也同时献肉祭(利七11-18;民十五章)。这显然是因为当时的人认为有教化的人从来吃饭不全是吃肉,所以只把肉祭献给上帝,就会是极无礼貌的事。素祭的材料是细面,橄榄油,和乳香。另外一个和肉同献的,就是通常与燔祭同献的,是以酒制成的“奠祭”(nesek)(民十五5)。还有一个与素祭有关系的名词(《旧约》中共有七次)是“纪念”(参利二2与索引),其实应当是“纪念祭”(希伯来文:azkarah)。所谓纪念祭,乃是从素祭中取一把细面,一些油,和所有的乳香,由祭司烧在祭坛上。所剩下的素祭,要归祭司食用。同素祭相似的,是“陈设饼”(出二十五30,按照字意乃“常在饼”)。陈设饼的来历非常古远(撒上二十一1-6),它似乎是古人对于鬼神依靠崇拜者所献之祭物为饮食之观念的余物。

    在以后的时期中,人以无酵饼为陈设饼(酵乃腐败之象征),而在利二十四7,那陪同陈设饼的乳香,却被称为纪念祭。在每个安息日,要换新的陈设饼,祭司要把那“至圣的”旧陈设饼,在圣所范围之内吃掉(参可二26)。

    (八)其他献祭的名称:举祭,摇祭。这两种祭是不能分开的。举祭(希伯来文:teruinah)是从含有“升高”意义的字根而来的,通常是指一个祭物的特定部分,这部分被“举起”,割开,在普通情形之下,都是归祭司应得之分,例如利七34所提之“举的腿”。与举祭相同的有“摇祭”;在利七34中,“摇的胸”和“举的腿”同时被提及,作为祭司的慰劳金。希伯来字tenuphah,含有动来动去的意思,所以摇祭的意思好像是说,祭司把他在祭物中应得的一份,拿起来之后,往祭坛的方向“摇”去,作为献给上帝的象征,然后又从祭坛的方向摇回来,表示上帝已经把它划归作他代表的祭司去享用。

    (九)祭物乃是“圣洁”的。所有的祭物都是属于“圣洁”一类的东西。虽然它们圣洁的程度并没有严格地分作等级,但是有的祭物却比其他的祭物更为圣洁,“至圣”(qodesh haqqodashim,按字意乃“圣中之圣”的意思,是希伯来人对最高无上之事的形容法)的祭物,自然包括赎罪祭和赎愆祭(利六25,七1)。这个意思是说,只有祭司家中的男丁,才可以食用这两种祭物的肉,而且也只有他们在圣所范围之内才可以食用这肉(利六26,七6)。这是低一级的赎罪祭和赎愆祭。然而那较高一级的赎罪祭,就是把牲畜的血洒在分开圣所与至圣所之幔子上的献祭(利四1-21),所献的东西是完全不可以吃的(利六30)。当时的人在论到圣洁的祭物时,并没想到它有多少道德上的特质,乃是根据古人对它的观念,认为这圣洁好像是物质的。换言之,认为它好像是我们近代人所说的“禁律”(tabu)。既是这样,它便含有传染性必须被隔离,免得对人有损害。因此,那至圣的祭物,必须在圣殿的院子里被清除,并且要根据一定的规律,处理煮祭肉的器皿。如果煮祭肉的器皿是铜制的——这里所说的是煮祭肉,不是烤祭肉,参撒上二15——那么这铜器在用过之后,要彻底的擦磨,在水中洗刷;然而,如果所用的是瓦器,那末瓦器要被打碎,因为那祭肉的“圣洁”,渗入了瓦器的本身,以致任何的洗刷都不能洁净它(利六28)。
    二、献祭的地方:圣殿,祭坛。

    从古代直到以色列王朝将近结束的时代,以色列人是在他们认为上帝所显现过的任何地方献祭的,而他们称这些地方为“邱坛”。实际上,在分散于各地的邱坛上崇拜上帝的事,不可能有统一的管理,所以在这些地方的崇拜,含有许多异教的恶习。在主前六二一年,就是将近被掳的时期,约西亚王企图把献祭的事集中在耶路撒冷的圣殿中;虽然他的改革计划失败了,但是在被掳之后,以色列人都承认圣殿是唯一献祭的地方。

    (一)圣殿:概论。圣殿的本身并不是一座大建筑。耶路撒冷的圣殿和古代许多其他圣殿一样,原来建造的用意,是作上帝在地上的居所,而不是作会众崇拜的地方。圣殿在希伯来文(hekal)的字意是“大厦”;然而它也有“宫殿”的意义,所以圣殿乃是上帝的圣殿。希律王所建的宫殿,是一个长方形的建筑物,长九十英尺,宽三十英尺,高九十英尺。这圣殿是在祭司院的里面;在祭司院之外,有以色列院;在离中央殿更远的地方,则有妇女院。在这些院的四围,有一个更大的外院;外邦人可以进入外院,但是若进入里面的院子去,就要遭受死刑。这整个的观念,是要把至圣所放在一连串有共同中心而依次环绕的长方形之院子的中央(不过却不是按照几何学所计算的正确中央),这些长方形之院子的位置,离至圣所愈远,则其圣洁的程度愈低。这依次减低圣洁程度的象征,也表现在可以进入这些院子的人身上:从那每年一次进入至圣所的大祭司起,直到普通祭司,利未人,以色列平民,女人,和最后到外邦人,每一级人的圣洁程度,都是依次递减的。建造圣殿的材料也是如此:在圣所里有纯金,次的有商业交易上的普通金子,银子,和青铜。

    (二)圣殿与会幕。在犹太人的历史上,一共有三个圣殿:①所罗门的圣殿,②第二圣殿(所罗巴伯所建的),③希律的圣殿。除此之外,《旧约》中有两个对理想圣殿的描写:以西结的圣殿(结四十-四十八章),和被人看作圣殿前影的那旷野的会幕(出二十五-三十,三十五-四十等章)。除了那出于理想创作的会幕之外,我们对这些圣殿的任何一个,都没有全部或完全清楚的描写记录,所以我们脑海中对圣殿的画像,必然是凑合而成的。然而我们确实知道的是:在所建造成功的几个圣殿中,从来没有一个是完全依照会幕中所有精密的象征物而造成的。

    例如在第二个圣殿里就没有约柜,既没有约柜,就很难有施恩座(希伯来文:kapporeth,意即“赎罪”),这施恩座是一个遮盖约柜的金板)(出二十五17-22),上面又安着两个金制的基路伯。事实上,在被掳以后的圣殿中,至圣所里是空的,可是献祭仪式中的象征意义,却大部分是根据会幕的象征意义而来的,而会幕的本身,则被认为是根据上帝在西乃山上交给摩西的天国建造的(出二十五40)。那会幕的象征意义十分重要,甚至它的“施恩座”也在《新约》中被引用(希腊文:hilasterion,罗三25译作“挽回祭”,来九5则译作“施恩座”),而且《希伯来书》的作者,十分留心而又详细地描写它全部的象征物(参照“赎罪”)。

    (三)祭司院:祭坛。祭司院是献祭的地方,平民在为个人献祭的时候,也可以进去,因为他们必须按手在祭牲的头上(利一4)。这种按手动作的原意,好像不是要表明献祭的人以被杀的祭牲作自己的代替,乃是要表明那祭牲是属于自己的,是他很严肃地献上的。个人献祭的时候,按照常例,献祭的人要亲手杀那祭牲,祭司的职任只是把所流出的血洒在祭坛上(利一5)。燔祭的坛(坛在希伯来文乃是mizbeah,按照字意乃“献祭之处”),位于登圣所本身之阶梯的下面,坛的四边有凸出的四个坛角。我们不很清楚坛角的来历和意义。考古家已经挖出了一两个有角的祭坛,在古代崇拜尚没有集中在耶路撒冷圣殿,和各城市还没有设立避难所(申十九1-13)的时候,凡有杀人嫌疑的人,可以拿祭坛作避难所,“抓住祭坛的角”,临时可以保全性命,等以后的审判(参王上二28)。

    (四)圣殿:至圣所。圣殿或hekal的本身,一共分作两部分,即“圣所”与“至圣所”。在所罗门圣殿的说明里,至圣所被称为debir(按字意乃“最内之殿”,王上六5作“内殿”)。至圣所的面积是三十尺见方,圣所的面积是六十尺长,三十尺宽,正巧双倍于至圣所的面积。根据犹太人的律法遗传集《米示拿》(Mishnah),圣所与至圣所之间,不是以墙作隔离,乃是以双重的幔子作隔离,两层幔子之间,又有一尺半的距离。外幔南面是开着的,内幔北面是开着的。在赎罪节的时候(参本文(五)),大祭司由外幔开着的一面进去,顺着两幔中间的通道,由内幔北面开着的地方进入至圣所。

    所罗门之圣殿的至圣所内,原来是有约柜的,但是我们已经说过,约柜是在被掳时被毁坏了,并且也没有人企图再造一个新的。在被掳后期的祭司法典中所描写之理想的会幕中,约柜仍旧保持它原有的地位,甚至又加上了“施恩座”。但是在所罗巴伯和希律的圣殿中,“至圣所”都是空的。圣殿中没有窗子,日光也不能从房顶上射入,而圣殿里所有的光,都是来自圣所内灯台上的灯光,所以没有光透过圣殿的幔子而射入至圣所里去。

    (五)圣殿:圣所。在圣所的中央有香坛,香坛的南边有分作七枝的灯台,北边放有陈设饼的桌子。香坛是一个很贵重的燔祭坛雕刻的模型(出三十1-10),上面甚至也雕有坛角。香坛之上只可以烧纯香,烧香的火是从祭司院的大祭坛上点来的。同大祭坛上的浓烟两相对照,而因烧香所发出的馨香之气,是象征信徒的祷告。圣所中的崇拜,是祭司按照他们的班次当尽的职分(路一8以下)。平民从来不得进圣所里去。我们很确实地知道,《旧约》关于香坛的记载,是属于最后期的经文,最早的记载,是在马加比时代(《马加比前书》一21)。在崇拜中烧香的习惯,自然毫无疑问的有很早的来历,但是我们应当在这里说明:有些早期的《旧约》经文中所说的“烧香”,其意义不过是指献祭而已;耶十一12以下便是个例子。香在希伯来文(qetoreth)的原意是“烟”。这种烟可能是因烧脂油而发出的细微之烟。烟在原文的动词,是“使祭物冒烟”的意思,它之包含“烧香”的特别意义,不过是比较后期的事。
    三、献祭的执事(祭司)

    (一)祭司的等级。在被掳的后期,祭司一共分作三级:(1)大祭司,(2)普通祭司,(3)利未人。至少在理论上,这三级的祭司都是雅各的儿子利未的后代。所以一切祭司都是利未人,因为他们都是利未的后代,但是一切利未人并不全是祭司。正式的祭司只限于利未的孙子亚伦的后代,他们被称为“亚伦的子孙”。然而除了亚伦的子孙之外,利未还有其他的后代。在被掳之后,这些非亚伦子孙的利未人,占据低一层的地位,他们的职务是作正式祭司的助手(结四十四14;代上二十三28-32)。(亚伦子孙和利未人的家谱,参代上六章;在会幕中利未人所担任的职务,参民四章。)

    (二)历史的略述。在古代的以色列人中,作祭司的不是限于利未人。以法莲支派的米迦,曾分派他一个儿子作家中的祭司(士十七5)。大卫的众子也是祭司(撒下八18,“领袖”原文乃“祭司”)。在当时,平民献祭并不算非法的事,基甸曾献过祭(士六25、26),但族人玛挪亚也献过(士十三19)。然而在士师时代的末期,利未人已经开始成了崇拜仪式的专家,因此当米迦得到一个犹大族的利未人作祭司(士十七7-13),他就非常高兴。这段经文和其他几处经文,都说明利未人原是一个职业团体,而不是一个支派。利未人的来历很不清楚,而《旧约》对他们则有不同的说法。这是一个很有兴趣的问题,然而至今尚没有人找出答案来。我们不必在这里追求他们的来历,因它对这篇文章的旨趣没有什么重要性。总而言之,在被掳后期,利未人被公认为利未支派之祖先利未的后代。

    那反映以色列王朝后期之习惯的《申命记》,总是认为所有的利未人都是祭司,并称他们为“祭司利未人”即利未派的祭司(申十八1)。以西结埋怨利未人不忠于他们的职守(结四十四10-14),而建议把祭司的职务,仅限于所罗门作王以来,一直在负责耶路撒冷圣殿中崇拜的撒督祭司(结四十四13-15)。撒督是亚伦的后代(代上六3-8),然而除了撒督的后代之外,亚伦还有其他的后代。在被掳之后,以西结的建议被采纳了一部分,但是把亚伦所有的后代和撒督的后代,同时立为合格的祭司。

    (三)祭司的职务。在古代的以色列中,当平民尚有资格献祭的时候,祭司的一个职务——恐怕是最主要的职务――是辨认上帝的旨意,他们这样做,通常是借助于以弗得(撒上二十三6-12)。这希伯来文祭司(kohen)相等于亚拉伯字 kahin,而退化到“占卜者”的意义,已局部的证实了。甚至直到被掳以后的时期,祭司的一个职务乃是宣讲“妥拉”(toroth),即torah的复数,按字意乃“教训”,不过以后则变为“律法”之意:参该二11-13)。(亦参“典章”。)以后的祭司,方渐渐以献祭为主要职务。在主降生的前几个世纪中,解释当时所有的“圣经”,主要的是文士的职务,祭司则愈来愈以主持献祭的仪式为专门职务。

    (四)祭司的受职礼。出二十九章对祭司的受职礼有详尽的记载,这章圣经几乎是句句被重述在利八章中的,后者乃说明受职的规章是如何遵守的。这两章圣经论到第一任大祭司亚伦和他儿子受职的事,我们不必把它们当历史读。然而它们却是很重要的历史文献,因为它们包含在旧约时期结束时,一个大祭司受职所用的仪式。利八33的“承接圣职”,按原文的字意,乃是“把手装满”,这可能是指把象征祭司职务的东西,放在新受职的祭司手中,好像今日的教会把圣经赐给新受圣职的人一样[然而请参下面第(3)段]。

    (1)礼服。大祭司所穿的衣服,有帝王之服装的堂皇富丽(出二十八3-5;利八7-9),因为在犹太人受外来大帝国(波斯,希腊,或罗马)统治的许可条件之下,他们是那被掳之前犹大国王的承继者。同这件事符合一致的是,在被掳以前的时期中,除了一两处经文(王下十二10,二十二4、8,二十三4)之外,我们从来没有听见过“大祭司”的名称,况且这经文恐怕已经被人加长了。

    (2)受膏。大祭司,也和帝王一样,受膏油的膏抹,在行受膏礼的时候,一部分的膏油也被拿来抹在“会幕”和其中的器具上(利八10-11)。这段经文好像说,受膏的只是大祭司亚伦一个人,不是作为他儿子的普通祭司(利十7好像说普通祭司也受膏抹,但是我们应当根据利八30的意义,来读这节经文。膏油是被浇在大祭司的头上,却洒在其他祭司的衣服上)。

    (3)受职时的献祭。这包括赎罪祭(利八14-17),燔祭(18-21),和受职祭的本身(22-32)。这赎罪祭,跟因大祭司疏忽犯罪而献的赎罪祭是不同的,因为这种赎罪祭的血,不被带进圣所里去。燔祭是依照平时的仪式献上的(利一章)。以公绵羊所献的受职祭,同平时的平安祭很相像,不过受职祭牲的一部分血,是抹在亚伦和他儿子的右耳垂,右手的大拇指,并右脚的大拇指上,来象征受职的祭司奉献全身来从事他们的工作。这段圣经中“承接圣职”的希伯来文,按字意乃是“装满”的意思(参上面所说过的),而且它可能是指“放在亚伦的手上,和他儿子的手上”的“摇祭”(利八27)而说的。实际上,这种献祭是就职的献祭。
    四、献祭的节期

    (一)历史。节期的希伯来文是hag,与阿拉伯文中加于朝拜麦迦之人的称呼(hajji),是一个同源字。去参加一个hag,一定要去旅行。在献祭的崇拜没有集中在耶路撒冷的圣殿里之前,这种旅行是短距离的,恐怕最远也不过是到当地的“邱坛”去。犹太人每年一次的三个大节期,原来都是与耕种和农业有关系,所以这些节期的日子,都是根据当地收割庄稼的情形而定的,并没有全国一致的固定日期。被掳之后,当耶路撒冷的圣殿成了唯一的献祭处时,这些节期就必要有固定的日子,因此也与农业多少脱离关系,反而与以色列历史上几件重要的事发生了关系。例如,逾越节和无酵节,成了出埃及的纪念节,七七节(《新约》称为五旬节)成了上帝在西乃山颁赐律法的纪念节,住棚节也成了以色列人在旷野飘流的纪念节。

    (二)逾越节和无酵节(申十六1-8)。这两个节期原来是不同的。逾越节是一个吃羔羊的节期,它的来历不但远在游牧时代,甚至也在摩西以前的时代。无酵节是一个农业的节期,是在收割大麦的开始(三月和四月之间)庆祝的。它之所以被称为“无酵节”,因为在这节期,烤面包(平形的饼子)是不用酵的,也许一部分是因为收割的工人急于食用,而无暇等它发酵,一部分也许是因为他们要藉这机会,把先一年极其发酵的面除去,而重新开始。以色列人在迦南居定之后,这游牧和农业的两个节期,实际上合并成了一个节期,因为它们的时间大致相同,所以逾越节的羔羊是和无酵饼同时吃的。这节期的固定日子,是在春分后第一个圆月时候(利二十三5以下),这个日子至今仍是决定基督教受难节与复活节的日子。逾越节主要地是一个家庭的节期,然而因为在这日所献的祭,是属于平安祭的种类,所以在被掳之后,也只能在耶路撒冷庆祝它。(参照“逾越节”。)

    (三)七七节或五旬节(申十六9-12)。七七节原是表示麦子收成的结束。在以后固定的日历中,七七节是在逾越节后第一个安息日之后第七个星期的末了,或第五十日(利二十三15以下),所以它在新约时代被称为五旬节。

    (四)住棚节(申十六13-15)。这个节期表示农季的末了,而一年之收成的结束。庆祝这节期的日子是在秋季,在收藏谷果之后。出二十三16称这节期为“在年底收藏的收藏节”。“底”比较好一点的译法为(新)年“初”,因为希伯来文的原意是“出去”,恐怕是描写新年的“出去”或开始,而不是描写旧年的结束(出三十四22所用的“底”原文乃“循环”)。旧年随收藏完毕而结束,新年也从此而开始。犹太人把这节期的日子定在第七月(利二十三34)里,显然有些混杂不清之处。这件事的解释很简单:在古代的以色列中,新年是从秋季开始;然而巴比伦的新年是在春季,犹太人在被掳之后,在宗教的节期上,采用了巴比伦的日历,但是他们有关民事的新年度,至今仍在秋季开始。利二十三24所记吹角以为记念的新年,是由“七月初一”开始。

    住棚节的希伯来字sukkoth,与希伯来人在旷野中的会幕(希伯来文rnishkan)毫无关系。sukkoth的正当意义是“棚”(利二十三34;申十六13),是用树的枝叶作成的。在这七日的节期中(申十六15),每一个人都住在露天里,除了这些临时搭的棚之外,没有别的遮身之处。他们这样做,完全是出于心中的快乐,在庆祝谷果已经安全地收藏完毕(参“你和你儿女……都要欢乐”,申十六15)。甚至以后当犹太人在耶路撒冷过这节的时候,各个街上都搭有棚子。棚子的真来历已经被人忘记了,所以拿这节期来记念以色列人在旷野的飘流,是一件很恰当的事。在被掳以前的时代,住棚节往往是醉酒和荒淫的时期。

    (五)赎罪日。在被掳之后,犹太人各种节期已经大大丧失了它们原有的快乐性质,而成了历史事迹的隆重记念节。这种改变大部分是由于犹太人对罪的更深切之感觉而造成的。特别是在七月初十日,就是住棚节的前数日,他们就遵守了赎罪日的规矩。

    赎罪日按规矩是禁食日,不是宴会日,所以这日在新约时代直截了当地被称为“那日”或“禁食的节期”(参徒二十七9)。这日是犹太人宗教日历上最重要的一日。利十六章对赎罪日的仪式有记载,《米示拿》对这仪式则有更详尽的叙述。除了利十六章和在摩西五经最迟的记载中之其他一两处短的经文(出三十10;利二十三27-32,二十五9;民二十九7-11)之外,《旧约》中再没有提到赎罪日的地方,这日大概是直等到被掳以后的时期,才被人开始遵守,可算是发生于《旧约》献祭制度中最后阶段的。但是它的一部分仪式,特别是关于替罪羊的一部分,有极古远的来历。

    在赎罪日,他们特别为大祭司和其他的祭司,又为全体民众,献上各种特别的祭物。为大祭司和众祭司,是以阉牛作赎罪祭,以公绵羊为燔祭,为民众则以两个公山羊作赎罪祭,以公绵羊为燔祭。大祭司所穿的衣服,是用麻布制成的,而不是他在欢乐庆祝时所穿的帝王式的服饰。大祭司每年只有在赎罪日,拿着赎罪祭牲的血,穿过圣殿的幔子,到至圣所里去,把血洒在施恩座上。利十六章的说明是假定有约柜和施恩座的存在,但是我们已经说过,在被掳以后的时代中,圣殿的至圣所实际上是空的,参上面十一(二)。在别时献的赎罪牲的血,甚至为大祭司所献的赎罪祭牲的,最远也只能被带到至圣所前面的幔子跟前(参上面一(五))。

    为百姓所献之赎罪祭的两只公山羊,只有一只被杀献上,另外一只用抽签的方法所选取的公山羊,是“归于阿撒泻勒的”(利十六8-10)。阿撒泻勒是公众所幻想的一个旷野的魔鬼,无疑犹太人对他所有的观念,有极古远的来历。《以诺书》说,阿撒泻勒是那些犯罪与人的女儿结婚(创六1-4)之众天使的领袖。在献完赎罪祭之后,大祭司把他的双手放在山羊的头上,“承认以色列人诸般的罪孽,过犯,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利十六21)。

    在这里我们有把人类所犯的罪转归到无罪之羊头上的一个很清楚的例子,而且这些罪是人所故意犯的罪,而不仅是那在赎罪祭,甚至在赎罪日所献的赎罪祭中所能救赎由于无意而犯的罪。但是“替罪羊”不算是正式的祭物,因为它没有被杀献在祭坛上,乃是被带到旷野,根据《米示拿》的记载它是被推下悬崖去。赎罪日所献之赎罪祭的目的,不过是要救赎犹太社会前一年虽经仔细检查,而仍于无意中所犯之罪。
    五、《新约》在献祭上的成就

    (一)献祭制度的不足。当《希伯来书》说:“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来十4)的时候,它不过是述说律法所公开承认的事实罢了。因为根据律法,甚至赎罪祭,也只能赎人因无知而违犯礼仪的罪。在实际上,一个人可能藉着献祭而希望他所知道的罪都得赦免。然而他若这样做,他就是假定律法所未应许的。关于赦免,《旧约》中有很多的讲论,这本是人所共知而不必在这里提及的事。犹太人十分相信上帝的赦免。然而,如果他们对圣经有正当的了解,他们就不会以为献祭可以换取赦免。赦免乃是上帝的恩赐,全靠悔改与认罪(参诗三十二5)。赦免不是可以买来的,若能买来,就不是赦免了。

    在被掳前期的先知书中,有许多经文完全攻击献牲畜为祭的事(摩五21-25;何六6;赛一11-15;弥六6-8;耶七21-23),所以有人好像很合理地争辩说,这些先知所攻击的,乃是全部的献祭制度,而不仅是因滥用献祭而造成的罪恶。不论这种说法有没有理由,诗篇中有几段经文(可能是被掳以后的经文),对献祭所表示的态度,虽然不像众先知那种消极的仇视态度,然而它们却说明,甚至以最好的动机来拿牲畜当祭物,但如蒙上帝的悦纳,还不如以清洁的心和圣洁的生活当祭物献上(诗四十6以下,五十7-15,五十一16以下)。

    在基督教世纪开始时,这诚然是一般最属灵的犹太人所持的态度;斐罗在他一段出名的著作中,把在燔祭坛上所献的各种血祭,同那象征信徒之祷告的香祭作比较,藉以竭力轻蔑献血祭的事(参箴十五8)。然而若是服从胜于献祭(撒上十五22;箴二十一3),那么像圣保罗那样有热心的人所遇的困难,乃是:虽然他有天下最大的善意,完全服从却是不可能的事(罗七7-25)。

    (二)以基督的死亡为献祭。在二十世纪的初叶,一般的圣经学者,十分重视《旧约》中先知派与祭司派理想的较对。他们常常认为祭司派的理想,与这理想同时而来的献祭制度,是陈腐而古旧观念的余物,因此同属灵的宗教没有多少相干之处。持这种态度的人,通常不承认基督教赎罪论中有任何替罪或“客观”的思想成分。然而在今日,学者大致都承认,即使《旧约》的献祭中含有替罪的观念,也是不大显明的,所以我们承认献祭与十字架的福音有直接关系,并不就是接受任何粗浅的替罪论。况且现在的人,比当时的人更愿意以同情的态度,来研究献祭的制度,把它看作含有对宗教发生永久价值和重要意义的思想与热望。再者,一般人已经开始看出,人若读《新约》而不愿它跟献祭观念的联系,那么他在解释《新约》中的十字架时,一定要误解它显然的意义。彼前一18以下说:“知道你们得赎……不是凭着能坏的金银等物,乃是凭着基督的宝血,如同无瑕疵无玷污的羔羊之血”,作者显然想到献祭的制度(亦参约一29;罗三24以下;启五6-9)。

    同时,我们也应当知道,这些带有献祭语气之经文中的思想,常是与完全属于一个不同的观念范围并提的,例如把人从奴仆的地位和捆绑中救赎出来的观念。彼前一18以下;罗三24以下;启五6-9等章节都是如此。耶稣论到他将要受的苦,也说他来是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可十45)。这里的话不一定是说到献祭的事,然而它是赛五十二13-五十三12极清楚的回忆(请留意赛五十二14以下;五十三11以下曾用“多人”二字),而这段经文说那受苦的仆人舍命作赎罪祭(asham,五十三10)。所以当《新约》讲论十字架的时候,它好像同时从替罪与赎价的两种观念中采取比喻,并把二者分别不清。

    (三)献祭的完成。《新约》中企图以献祭的制度,来对十字架作最详尽与先后一致解释的,是《希伯来书》的作者(特别参九、十两章)。为要了解他的理论,我们必须把圣殿(或会幕)的结构,和献祭制度的大概情形,特别要把赎罪日的礼仪,放在心上。献祭制度之设立,虽然其用意只是在救赎那根本不是真“罪”,或至多可称为“小罪”的,但这并不能把《希伯来书》作者所说十字架与献祭制度的关系推翻。他十分知道献祭不能赎人故意所犯之罪(来九9,十1、4、11),但是他坚持说,圣殿的献祭所不能做的,基督都能做,而且已经做了。在他看来,律法不过是那“将来美事的影儿”(十1)。根据出二十五40,二十六30,会幕是依照上帝指示摩西的“样式”而建造的。因此,《希伯来书》作者所想的,是作地上圣所样式的天上原来的圣所(九24)。另外一个对照,是大祭司与基督的对照。基督是独一无匹的;甚至天使都是仆役,唯有他是上帝的儿子(第一章)。大祭司的“数目本来多,是因为有死阻隔不能长久”;但是基督“是永远常存的,他祭司的职任,就长久不更换”(七23以下)。他“蒙上帝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称他为大祭司”(五10,六20)。大祭司也必须为自己,而不只为百姓献赎罪祭(五3)。

    《希伯来书》的辩论,在十18-22达到了极点:“弟兄们,我们既因耶稣的血,得以坦然进入至圣所,是藉着他给我们开了一条又新又活的路从幔子经过,这幔子就是他的身体,又有一位大祭司治理上帝的家……就当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上帝面前……。”这些话显然是以圣殿,会幕,和赎罪日的礼仪为背景的。这位书信的作者所讲的,显然有与犹太仪式有相同处,也显然有不同之处。最大的不同处是:《希伯来书》把地上的会幕,看作那永久,更大,而为天上之会幕不完善的副本。所以他说:“基督并不是进了人手所造的圣所(这不过是真圣所的影象),乃是进了天堂,如今为我们显在上帝面前”(九24)。所以基督进入了天上的圣所,而他是把自己的身体当作幔子进去的,因为藉着他在十字架上的死,他把属世生活的限制打破了。他属世的生活,好像是把他同上帝那完全的团契暂时分开的幔子一样,然而这幔子因为他的死已经分裂两半了。再者,大祭司要每年一次进入至圣所,他所带进去洒在帐幕和器皿上的血,只有十二个月的功效,况且他所带进去的血,不是他自己的,乃是祭牲的血。然而基督“也不是多次将自己献上,像那大祭司每年带着牛羊的血进入圣所;如果这样,他从创世以来,就必多次受苦了,但如今在这末世显现一次,把自己献为祭,好除掉罪”(九25以下)。最后,基督的死所成全的事,是犹太人献祭的仪式所永远做不到的:在犹太人中,只有大祭司一人可以进入地上的至圣所,而平民甚至连地上的圣所都不许进去。但是基督打开了一条又新又活的路,使凡是存着诚心和充足信心的人——包括平民,妇女,和外邦人——都可以进入上帝在天上的圣所。(参照“赎罪”,“中保”,“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