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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Righteous (Righteousness, Just,Justify,Justification) [公义,义人,称义]
选自:《圣经神学辞汇》 作者:黎加生
  • tsedeq和tsedaqah这一对希伯来字,在圣经中通常是被译作“义”和“公义”。它们原来是“遵照规范”的意思,而在希伯来人看来,这个规范就是上帝自己的品格。这两个字所表达的,绝对是伦理的意义,但是它们也渐渐趋向于表示救恩的意义。这趋向是来自主前第八世纪之先知的著作。

    主前第八世纪这些先知,阿摩司,何西阿,以赛亚,和弥迦,当然是伦理的先知,他们都以最坚定的态度和决志主张正当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公平的待遇。他们都攻击当时法庭上那众目共见的不平,贿赂与腐败的行为,弥迦甚至更进一层地攻击当时的财主,说他们从百姓身上“剥皮”(弥三2以下)。四位先知都异口同声地攻击那令人生厌的崇拜仪式,因为崇拜者生活上充满着邪行罪恶(摩五22以下,何六6,赛一10-15;弥六6-8即使不是弥迦自己的话,也是同一个时代的人所说的)。然而我们若只说他们是伦理的先知,而不再说别的,就没有把全部的真理说出来,因为他们极显然地表示维护贫穷与缺乏之人的偏见,这偏见同他们对公义的观念是不可分的。《申命记》把这一切贫穷缺乏而无帮助的人,称为穷人,寡妇,孤儿,和住在当地的异乡人(“在你城里安居的客旅”申五14)。他们之所以重视这些不幸的人,无疑的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人最需要人的帮助。不管这种看法对与不对,从主前第八世纪以后,这些不幸之人的福利,一直在受人的重视,以致犹太人愈来愈清楚地看出,上帝若要在地上建立公义,他自己就必须特别出动,来“帮助孤儿”(诗十14),而且“当穷乏人呼求的时候,他要搭救,没有人帮助的困苦人,他也要搭救”(诗七十二12)。

    公义意即人人都必有平等的权利,所以若用“公平”二字来翻译,也是对的。这个字实际上是被用来指施行审判而说的,而且上帝是以公义施行审判的(诗七8-11),不过同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甚至在说及上帝是审判者的经文里,穷乏人同“有势力的人”都是相提并论,以作对照的(参利十九15)。这一切的意思是:若公平不过是仅指严格的平等而言,那么这字的意义在大体上是不够的。

    所以我们所说的希伯来文那两个公义的字包括上帝为无告之人伸冤的意义,以致它们在旧约中(诗一一二9;但四27),就已经与“周济贫乏”的意义紧密接连。在赛四十55等章中,特别是在赛四十五8,23;四十六13;五十一56中,公义常常含有救恩与救赎的全部意义。当法老向摩西和亚伦说:“耶和华是公义的,我和我的百姓是邪恶的”(出九27),他不是指公义二字的真实伦理意义而说的。他的意思乃是说,上帝已经证实自己为强壮的,而法老和他的百姓则是软弱的——换言之,上帝已经在瘟疫的竞赛中得胜了。亚九9描写弥赛亚王说:“他是公义的,并且施行拯救。”这里的意思是说,他是胜利的,而且也接受了胜利,这两句话在意义上没有什么分别处。

    但是希伯来文这一对字的意义,在以后的发展上,着重对无依无告之人的慷慨和仁慈。在旧约中,希腊文的翻译者,一共有四次把公义译作“怜悯”(结十八19,21;但四27;诗卅三5)。在拉比的著作中,希伯来文的tsedaqah(或它的亚兰文同意字)多半的意义是施舍,慈悲。在新约时代,这个趋势的一个很著名的例子是太六1,在这节经文中,有些抄本写着“不可将你们的公义”……等等,而另一些抄本有“不可将你们的善事”……等等。大概都是从与希伯来字tsedaqah有同等意义的亚兰原文中译来的。当耶稣用这个字的时候,他不是指伦理的公义而说的,他乃是根据这字在当时流行的意义,指慈悲、周济而说的。其实在一个拉比的著作中,这个亚兰字甚至被用来与公平二字相对照。所以旧约中通常译作“公义”的这一对希伯来字的历史,说明它们的意义虽然是指伦理的正直,然而它们的意义不仅是伦理的,经过渐渐的变化之后,它们也包含慈悲,救恩的意义。

    在新约中,通常译作“公义”的是dikaiosune,而这字的动词,除了两个例子以外(罗六7,启廿二11),是译作“称义”二字的。这里所发生的一个问题是:究竟这个字是始终指伦理的公义而说的,还是含有我们已经说过从主前第八世纪以后,特别是在赛四十-五十五等章(第二以赛亚)中,那日渐扩展之救恩的广泛意义?这字的名词,形容词和动词,大部分是圣保罗所惯用的。他把这字的名词,以双重的意义来利用,有时候以伦理的意义来利用,有时候简直当作救恩的同义字来利用。当他论到“律法的义”(罗九31)时,他是指摩西律法对人在伦理上的要求,但是当他用“上帝的义”这句话时,他是指上帝藉基督所完成的救恩(罗三21)。照样,罗十10按字面可译为“心里相信,就成为义”,但是它准确的意义应当是:“心里相信,就可以得救”。

    在罗六16中他依照那些通常以悖逆上帝为罪的众先知办法,把“罪”与“顺命”作对照,又把“死”与“成义”相对照,好象“成义”是含有生命的意义,换言之,根据保罗的看法,公义是与救恩有关系的。在罗六章其余的经文里,译作“义”的那字,有时候含有救恩的意义,有时候则是指由救恩而产生的基督徒伦理的标准。可见在保罗的书信中,义字有三种主要的意义:第一,是指摩西律法所要求于人的伦理行为;第二,是指上帝藉基督所赐人的救恩;第三,是指基督所要求于基督徒的伦理行为,换言之,就是指那以转左脸与行第二里路作为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或“我们是无用的仆人,所作的本是我们应分作的”(路十七10)一句话所包括的伦理要求。我们可以进一步在“称义”二字的运用上,看出希腊文与救恩之观念彼此间的关系了。

    公义(Just),义人(The just)及称义(Justification)这几个字除了在《箴言》中这三种用法外,在新旧约中都译为公义(Righteous),在新旧约中,称义就在与一个人发生正当的关系上。这可以应用于人与人间及人与神间的关系上,人与人间的称义,随时随地都有可能,但人在神面前,却不能凭自己的行为而称义,这在诗一四三2,及伯廿五4节中已经清楚说明了。人们有时会说旧约的教理是主张人可以凭自己的功德而称义的,但旧约(赛五十七12;六十四6)及保罗(徒十三39;加二16)对此已加以否定。人们遵守律法及虔诚的献祭,可以继续维持与上帝的正当的关系,但建立这种关系首先是由于上帝的恩典。

    Dikaioo(称义)的动词并没有“使之为义”的意思,不消说,它不大是一个属于伦理方面的字眼,像一个属于救恩范围里的字眼一般。在人方面来说,称义的主要条件乃信赖基督,这包含人完全信靠他及从罪恶的情况中改变其态度,而渴望得救。在这种情形下,悔改的罪人,由上帝引领进入他的团契里。这是他的恩典,是他欢迎所有真正悔罪归向他的人而白白赐给他的恩典。

    由于这种关系,人便是“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的要叫我们行善”(弗二10)。

    称义在救恩的过程中是第一步,先与上帝和好乃在耶稣基督的恩典和知识上继续长进的开始(彼后三18),这是一个过程,而称义就是那直接改正与上帝的关系,上帝自己在人有信心时,便藉其恩典而完成之。